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3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10日至3月21日。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通辽市新城区阿古拉大街与门达路交汇处通辽市生态环境局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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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3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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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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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3项
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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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任务 | 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数据造假,督察组抽查永众、衡大等8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均存在擅自修改分析仪标定数据问题。 |
责任单位 | ******管理局,各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
整改目标 | 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为,杜绝检验设备操作不规范问题。 |
整改措施 | 1.2024年6******管理局组织相关旗县对8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擅自修改分析仪标定数据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属实问题严肃查处。 2.2024年10******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各旗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数据造假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行为。 |
? 完成情况 | 1.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8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了现场核实******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6月注销检验检测资质;科左后旗4家检测机构,经调查核实均存在未按国家强制性规定******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4******管理局于2024年6******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市生态环境局于7******管理局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8******管理局核查,企业已完成整改。 2.******公安局组成检查组对全市2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联合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检查组下发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逐一指导,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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